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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一锤杀自己亲生女儿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2-20 | 浏览:5269次 | 来源: 网络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正是他的亲生女儿。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54岁,无行政、刑事处罚纪录,患有抑郁症。

  经查,2016年11月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塘沽韶山路延庆里小区自己家中,因长期抑郁,产生了厌世的情绪,所以趁自己女儿不备用榔头将其杀害,又将家里一条养了7年的白色萨摩犬杀掉,后自己跳海河自杀未遂。当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报警,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受到抑郁情绪的影响,出现想死的念头,但又觉得“我死了之后,我女儿太累了,所以想把她先杀了”、“对自己和对女儿也是种解脱”、“我不想给她留麻烦”,于是先把女儿杀死;杀害女儿后“我想把狗也杀了,我们一家子就解脱了”,于是又杀了家里养的狗。

  犯罪嫌疑人亲属介绍:张某某2007年下岗,当时其妻患乳腺癌,女儿也正在上大学,包括经济压力在内的各方面因素导致张某某的精神不太正常。

  2008年其妻去世后,张某某的病情更加严重了。

  亲戚朋友们知道这种情况后都劝张某某,在劝导之下,张某某的状态就好转了一些,能出去找点活儿干,维持家里的生活。

  2009年张某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家里的经济压力缓解了一点,但女儿的婚恋问题又成了家里的头等大事,父女俩偶尔也会因此吵架拌嘴。

  2016年6月份,张某某又没活儿干了,买了一辆新款捷达跑网约车,近期网约车政策有变,导致其收入减少,张某某的抑郁症又犯了。

  张某某既然有精神病,为什么还会被批捕呢?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案发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于其违法行为,能认识到是“杀人”,法律上应该“枪毙”,“这么大的罪,我连畜生都不如,属灭绝人性的东西,没脸从宽,多好的孩子”,其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有一定认识,辨认能力并未完全丧失,而是处于削弱的状态。因此,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张某某依然应该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据此,我院对张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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