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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离婚后 继子被判仍需尽赡养老人义务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2-18 | 浏览:5143次 | 来源: 网络

张小畅(化名)父母离婚后,亲生母亲李红(化名)又嫁给了王剑(化名),王剑成为张小畅的继父,此后王剑和李红离婚,王剑又将张小畅诉至法院,索要赡养费。李红和王剑离婚后,张小畅与王剑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存在,张小畅需不需要赡养王剑?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继子女需要支付继父母赡养费。三中院高贵法官表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继父母和亲父母婚姻的解除而解除。如果继父母抚养过未成年的继子女,继子女理应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院支持继父赡养费诉求

  王剑和李红于1997年结婚,王剑系初婚,而李红是再婚。婚后,李红与前夫所生之子张小畅随王剑共同生活。后王剑与李红出现矛盾,双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剑认为其协助李红抚养张小畅多年,要求李红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红支付王剑经济补偿款1.7万元。

  此后,双方再次走上法庭,这次王剑起诉至法院称,他和李红婚姻存续10年,共同承担了抚养张小畅的义务,并将张小畅养大成人。现在他年过六旬,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收入,要求张小畅每年支付赡养费1万元。张小畅并不同意王剑的说法,他认为母亲李红和王剑离婚时,已经补偿了抚养费用,现在对王剑没有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剑现年老体弱,张小畅作为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有义务赡养扶助王剑。故王剑要求张小畅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判决张小畅每月给付王剑一定的赡养费。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抚养关系不因婚姻关系消除而消除

  三中院高贵法官表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各执一词。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以后,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消灭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也不能消除,那么继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和亲父母离婚,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了,则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感基础薄弱,却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直承担赡养义务,对继子女过于苛刻。因此,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解除,则继子女也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此案中张小畅10岁时便随王剑生活,被王剑抚养。高贵法官认同第一种说法,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婚姻的消除而自然消除。因此,张小畅应承担对王剑的赡养义务。

  此前,李红已经支付给王剑经济补偿,那么是否可以以此免除张小畅的赡养费用?高贵法官表示,该补偿款系考虑到继父母曾协助生父母抚养继子女,该补偿解决的是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离婚法律关系,并未解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两者不能互相抵消,故继子女仍承担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可要求法院确认

  “继子女支付继父母赡养费,前提是继父母抚养过未成年的继子女,如果继子女是在成年后才与继父母确立关系,那么基本不需要支付赡养费。”高贵法官表示,此外,如果继子女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感情淡薄,继父母实际没有抚养他,也可以不支付赡养费。

  “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高贵法官认为,虽然不能因为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离婚,而消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不过法律对这种关系如何解除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比照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条件”,高贵法官介绍,法律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有规定,在养子女成年之前,养父母不能提出解除。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协议解除。

  因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想解除双方的关系,可以去法院要求确认,或者要求法院解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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